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周某(2004年生),不得寄托为公事员
发布日期:2025-07-06 06:00 点击次数:197
7月5日,广西桂林灵川融媒体发布《对于对周某拒服兵役实施处罚情况通报》。
周某,男、汉族,2004年10月降生,户籍地广西灵川县大圩镇上桥村东说念主,大学专业毕业班生。
2025年2月,经个东说念主自发报名、州里初检、县总检及格、政事窥察通过,在服役前参预了役前熟悉,并刚烈了《照章服兵役欢跃书》。3月1日被灵川县东说念主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服役至陆军某部队服役。服役后,以不允洽部队生涯为由,先后向组织递交3次自发退兵苦求、屡次热烈条件离开部队。
经部队、县兵役机关和支属屡次劝导,周某仍坚决拒服兵役,部队按照拒服兵役作革职处理。
为进步照章服兵役职责精粹纪律,整肃征兵职责规范,说明《中华东说念主民共和国兵役法》第十章第五十七条、第五十八条和《征兵职责条例》第十章第六十七条,以及中央军委政事职责部、考验治理部、国防动员部聚集下发的《处分服役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见识》(军动〔2018〕238号)等关连规章,经盘问决定,对周某拒服兵役行径作出如下处罚:
一、将周某纳入践诺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聚集惩责,不得寄托为公事员或参照公事员法治理的职责主说念主员,不得招录、聘任为国有企业和功绩单元职责主说念主员,由县委组织部、县东说念主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、县发改委关连单元共同实施。
二、取消周某义务兵优待,按照灵川县 2025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圭臬18,580.00 元的2倍圭臬共 37,160.00元处以经济处罚,收缴上交县财政,列入征兵经费款项。罚金由大圩镇东说念主民政府3个月内追缴后上交县财政局。拒不扩充的,照章强制扩充。
三、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放洋(境)手续,在其户籍信息系统“兵役景况”栏注明“拒服兵役”恒久字样,由县公安局实施。
四、两年内不得为周某办理入学、升学手续,由县熟悉局实施。
五、两年内,各金融机构不得给予周某提供关连信贷办事,由县财政局通报各金融机构实施。
六、两年内不得给予周某办理做贸易办企业手续,由县阛阓监管局实施。
七、由县征兵办将周某拒报兵役行径及处罚决定宣布至其就读大学、县委宣传部通过新闻媒体、政府网站向社和会报,手脚拒服兵役反面典型赐与曝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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